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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没有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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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9 14:19: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成员国可以规定必须分享上述报酬的条件。” 法院澄清,问题不在于音像作品中同步录音制品的行为,而在于使用者是否必须为已同步录音制品的视听作品的公开传播行为支付公平且单一的报酬. 录音制品。为此,有必要确定包含视听作品录制品的视听记录是否应归类为“录音制品”或“所述录音制品的复制品”,以用于所述物品的目的。 欧洲法院在指出上述指令(或就此而言,有关该主题的其他指令)不包含录音制品的定义后,认为必须根据《罗马公约》解释上述概念,并且TF(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非常概括的方式理解,视听作品中包含的声音固定不被视为录音制品。

因此,欧盟法院认为,纳入视听作品的录音制品失去了作为视听作品一部分的录音制品的考虑,但不影响以下事实:如果它独立于视听作品使用,则必须将其视为录音制品。留声机。 在本案中,欧洲法院还考 B2B 电子邮件列表 虑到,将录音制品纳入(同步)视听作品是在受合同协议影响的权利所有人的授权下进行的,并以换取报酬,并且它们没有单独使用。因此,它的结论是,包含录音制品同步录制的视听作品的视听录音必须被视为不属于第 92/100 号指令和第 2006/115 号指令第 8(2) 条规定的录音制品。 关于“录音制品的复制”的概念,它澄清了公平和单独报酬权的触发要素不是复制,而是固定在录音制品或其复制品中的作品的公开传播。



并且,根据先前的推理,它得出的结论是,向公众传播包含包含录音制品的视听作品的录制品的视听记录并不赋予获得公平和单一报酬的权利。 最后,欧盟法院认为,上述并不意味着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不能因传播录音制品而获得报酬,但这必须是凭借合同协议,而不是获得报酬的权利。否适用于本案 ,其中确立了撤销原判原则,并声明“缺乏进行面谈的预先设定的参数和标准 -它甚至没有确定其持续时间,也没有确定评分标准,完全扭曲了选拔过程,缺乏能够达到评估申请人知识和能力是否充分的目的的测试"? TS 争议法庭第四部分想知道这是否符合艺术中所规定的平等、择优和获得公共服务能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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